浦农发(2011)66号
签发:李玉明
关于加强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命名、运行监测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7〕84号)及《市农委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农产[2011]3号),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发展意见。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命名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带动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的企业。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区农业局负责受理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及发文认定。同时,负责推荐申报市级及市级后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级、市级后备及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纳入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申报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要先取得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4、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农产品销售水平。农业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型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对从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农业产业开发的企业,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2)企业带动能力和社会效益。主要指企业具有较强的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5000元以上;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带动农户4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8000元以上。企业带动能力和社会效益明显,龙头作用发挥较好的,第一款销售收入(交易额)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3)企业负债与信用。申报前两年无欠税、欠薪、欠社会保险金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4)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中较好地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企业有注册的商标和产品品牌。
(5)企业积极性高,申报认定后,就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带动农户等情况,能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报表。
5、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1)各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浦口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浦口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2),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区属企业可以直接向区农业局产业化发展科申报。
(2)区农业局产业化发展科按照标准对镇街推荐申报企业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入选的企业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企业农业局行文认定,并进行授牌。
(3)每年七月份区农业局接受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八月份评审、认定和命名。
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1、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做到可进可出,不搞终身制。实行月报表制度,三次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龙头企业资格。
2、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对区级龙头企业进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评价内容由区农业局提前十五天送达被评企业,企业按评审内容准备材料,接受监测评价。测评组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区级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3、产业化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
(1)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查实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环保不达标造成社会危害,受环保部门处罚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在提供经济运行监测资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或者无故拖延、拒不上报相关资料和不参加市区等有关主管部门会议等活动的。
(4)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局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